香田國小性別平等專區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【香田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】   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流程圖】
【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修正規定】   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9 條流程圖】


校園性平事件防治宣導

 

【性騷擾防治】   【性侵害防治】   【反性別霸凌】  【家暴暨性侵害三級輔導流程】

 

 

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(依衛部護字第1051462389號令發布)

 

發布令   細則條文   總說明  條文對照表

 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 

彰化縣香田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
 

10992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 

第一條 (法令依據)

彰化縣香田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、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
 

第二條 (適用情形)

本校之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懲戒之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

 

第三條 (適用對象)

本校教職員工(或求職者)間於本校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性騷擾情形時,適用本辦法之規定。但行為人為本校校長時,應於七日內移請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調查。

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,依其規定。

 

第四條 (預防性作為)

本校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,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,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,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。並應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。

 

第五條 (申訴管道)

本校受理教職員工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:

申訴電話:04-8960654 轉 人事室

申訴傳真:04-8964107

申訴電子信箱:peggyhoung@yahoo.com.tw

本校各處室知有性騷擾事件或疑似事件發生時,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,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。

 

第六條 (申訴之提出)

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、書面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校人事室提出。以言詞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
前項申訴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訴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
二、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,應載明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職業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。屬委任代理人者,並應檢附委任書。

三、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
四、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
申訴文件不合前項規定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於三日內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不予受理。

 

第七條 (申訴之撤回)

申訴人於本委員會作成決定前,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其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
 

第八條 (委員會之組成)

本校接獲申訴案件後,應於七日內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決議是否成案受理,若成案應併同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進行後續調查及審議。

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,由校長兼任,並為會議主席,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;置委員六人,由性平會成員互相推選之,任一性別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,並均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,另得視需要聘請具有相關知能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。

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
 

第九條 (保密與迴避)

本校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。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;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校並得視其情節輕重,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或處理。

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,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查之公正者,該委員應自行迴避。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本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。

 

第十條(調查處理原則)

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進行調查時,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:

一、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

二、申訴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
三、雙方當事人或證人應個別面談,避免當面對質。

四、得依法進行搜證及訪查雙方當事人。必要時,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。

 

第十一條 (審議之時程與決議)

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,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。

本委員會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,並得做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

申訴無具體事實內容、內容與性騷擾無關、申訴人姓名及資料有虛偽、或有第六條第三項、第七條後段、第十三條第三項之情形者,不予受理。

申訴無理由者,應作駁回之決定。

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本校。

 

第十二條 (審議之暫緩)

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,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,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,俟暫緩原因消滅後,再繼續審議;繼續審議時,應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。

 

第十三條 (申復之提出及不服之救濟)

雙方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,並以一次為限,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自知悉時起算。

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,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處理之,申復有理由者,應就新事證或前次調查事實或程序暇疵部分,進行調查,並於1個月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,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。

性騷擾案件一經結案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或申復。雙方當事人對申復結果異議者,應按其身分及性質,另依教師法、公務人員保障法、性別工作平等法等適用法規提起救濟。

 

第十四條 (結案後之處置)

本校員工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,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處分之建議;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;其涉及刑事責任時,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
 

第十五條 (事後之追蹤)

本校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,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,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。

 

第十六條 (不利處分之禁止)

本校不得因員工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,予以解雇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。

 

第十七條 (輔導與轉介)

本委員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、醫療等需要者,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
第十八條 (實施)

 
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附錄:
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:

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
 
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:

本法所稱性騷擾,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:

一、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
二、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